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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制造業(涂裝)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1_859—2014).pdf
前言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保障人體健康,改善區域大氣環境質量,加強汽車制造業(涂裝)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促進相關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結合上海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本標準為強制性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制造業(涂裝)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生產工藝和管理要求,以及標準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汽車涂裝工藝臭氣濃度標準限值執行GB 14554中相關規定。 當國家相關標準嚴于本標準時,應執行國家相關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嚴于本標準時,應按照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執行。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上海市環境保護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附錄A、C為規范性附錄,附錄B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上海市環境監測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宋釗、王向明、陸立群、李冰清、李錦菊、陳曉婷、高夢南。 本標準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6日批準。 本標準自2015年2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上海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汽車制造業(涂裝)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GB/T 15089規定的M1、M2、M3類整車制造企業汽車涂裝工藝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監測、生產工藝和管理要求,以及標準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汽車制造業(涂裝)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不適用于汽車改裝及零部件涂裝工藝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24409 汽車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 GB/T 15089 機動車輛及掛車分類 GB/T15432 環境空氣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 583 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 584 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 644 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氣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 HJ/T 194 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 HJ/T 293 清潔生產標準汽車制造業(涂裝)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技術要求(試行)》(環發(2000)38號)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汽車制造業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生產由動力驅動具有四個或四個以上車輪的非軌道承載車輛的企業。 3.2 涂裝coating 將涂料涂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護、裝飾或特定功能涂層的過程,包括前處理、底漆、中涂、色漆、清漆、流平、烘干、密封膠、注蠟、車身發泡、圖案和打膩等所有工序。 3.3 烘干drying 加熱使濕涂層發生干燥固化的過程。 3.4 揮發性有機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規定的方法測量或核算確定的有機化合物。
a) 用于核算或者備案的VOCs則指20℃時蒸汽壓不小于10 Pa或者101.325 kPa標準大氣壓下,沸點不高于260 oC的有機化合物或者實際生產條件下具有以上相應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的統稱,但是不包括甲烷。
b) 以非甲烷總烴(NMHC)作為排氣筒、廠界大氣污染物監控、廠區內大氣污染物監控點以及污染物回收凈化設施去除效率的揮發性有機物的綜合性控制指標。
3.5 苯系物benzene homologues 指苯、甲苯、乙苯、二甲苯(對-二甲苯、間-二甲苯、鄰-二甲苯)、苯乙烯及三甲苯(1,3,5-三甲苯、1,2,4-三甲苯和1,2,3-三甲苯)合計。 3.6標準狀態 standard condition 溫度為273.15K,壓力為101.325kPa時的氣體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氣體為基準。 3.7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標準狀態下處理設施后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或指無處理設施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單位為mg/m3。 3.8最高允許排放速率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
指一定高度的排氣筒任何一小時排放污染物的質量不得超過的限值,單位為kg/h。 3.9 廠界boundary 由法律文書(如土地使用證、房產證、租賃合同等)中確定的業主所擁有使用權(或所有權)的場所或建筑物邊界。 3.10廠界大氣污染物監控點boundaryair pollutants reference point 為判別廠界大氣污染物是否超過標準而設立的監測點。 3.11廠界大氣污染物監控點濃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boundaryair pollutants reference point 標準狀態下廠界大氣污染物監控點的污染物濃度在任何一小時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值,單位為mg/m3。 3.12排氣筒高度emission height of stack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的高度,單位為m。 3.13單位涂裝面積VOCS排放量VOCs emission per coating area 涂裝工藝所有工序的VOCs排放量以及溶劑用作工藝設備(噴漆室、其他固定設備)的清洗(既包括在線清洗也包括停機清洗)的VOCs排放量總和除以涂裝總面積,單位為g/m2。 3.14現有企業 existing facility 2015年2月1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汽車涂裝生產線。 3.15新建企業 new facility 自2015年2月1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改、擴建汽車涂裝生產線。
4排放控制要求
4.1實施時間 現有企業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表1、表2和表3標準;新建企業自2015年2月1日起執行表1、表2和表3標準。
4.2排放限值 4.2.1 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排放速率限值應符合表1規定。
4.2.2廠界大氣污染物監控點濃度限值 廠界大氣污染物監控點污染物濃度限值應符合表2規定。
4.2.3單位涂裝面積VOCs排放量 單位涂裝面積VOCs排放量限值應符合表3規定。
4.3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具體高度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確定。兩根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氣筒,若其距離小于其幾何高度之和,應合并視為一根等效排氣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離排氣筒,
且排放同一種污染物,應以前兩根的等效排氣筒,依次與第三、第四根排氣筒合并計算等效排放值。等效排氣筒有關參數的計算公式參見附錄B。 4.4 工藝要求 4.4.1涂料中VOCs含量應符合GB 24409的規定,有機溶劑應密閉運輸與儲存。 4.4.2 新、改、擴建汽車涂裝生產線應設置自動漆霧處理系統和烘干室脫臭裝置,并對噴漆室廢溶劑進行有效回收。 4.4.3 熱力燃燒裝置和催化燃燒裝置應嚴格按照設計溫度運行,并安裝燃燒溫度連續監控系統。有機污染物處理設施對非甲烷總烴的處理效率應不低于90%。 4.4.4 汽車涂裝生產線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應設置局部或整體密閉排氣系統和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 4.5 管理要求 企業應按照環保主管部門相關要求建立運行情況記錄制度,每月記錄單位涂裝面積VOCs排放量以及污染物處理設施運行參數等資料,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進行整理和保管。記錄內容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各車型產量及涂裝總面積。 (2)涂料、稀釋劑、密封膠及清洗溶劑等原輔料名稱、使用量和VOCs含量。 (3)涂料、稀釋劑、密封膠及清洗溶劑等原輔料的回收方式和回收量(計算方式見附錄A)。 (4)污染物處理設施的VOCs減排量(計算方式見附錄A)。 (5)污染物處理設施運行參數:吸附處理裝置的吸附介質名稱、使用量和更換日期;熱氧化裝置的燃燒溫度和燃料用量;催化氧化裝置的燃燒溫度、燃料用量、催化劑名稱和更換日期。
5監測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筒應根據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監控位置設置采樣孔和永久監測平臺,同時設置規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標志。 5.1.2 新建汽車涂裝生產線應在有機污染物處理設施的進、出口均設置采樣孔;改(擴)建汽車涂裝生產線應在有機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出口設置采樣孔,如有機污染物處理設施進口能夠滿足相關工藝及生產安全要求,則應同時在進口處設置采樣孔。
5.1.3污染源采樣點數目和位置的設置,按照GB/T16157中相關要求執行。若排氣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
放,應在合并排氣筒前的各分管上設置采樣孔。監測平臺面積應不小于4m2,高度距地面大于5m時需安裝旋梯、“Z”字梯或升降電梯。廠界大氣污染物監控點數量和位置的設置,按照HJ/T 55和GB 16297 附錄C中相關要求執行。
5.1.4 汽車涂裝生產線大氣污染排放監測的工況要求、采樣方法、采樣頻次和采樣時間等應按照GB/T 16157、HJ/T 397、HJ/T 194、HJ/T 55、HJ 732和相關分析方法標準中的采樣部分執行。當使用氣袋法采集有機物樣品時,氣袋注入標準氣體放置8小時后,平均濃度衰減率應不大于15%。
5.1.5 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的安裝及運行維護,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HJ/T 75 中相關要求及其他國家和上海市的相關法律和規定執行。 5.2 分析方法 污染物分析方法按照表4執行。
6實施與監督
6.1 本標準由市和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可以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附錄A(規范性附錄)單位涂裝面積VOCs排放量核算
附錄B(資料性附錄)等效排氣筒有關參數計算方法
附錄C(規范性附錄)固定污染源廢氣苯系物的測定氣袋采樣-氣相色譜法
汽車制造業(涂裝)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1_859—201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