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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化纖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
整治規范(試行)
杭州市環境保護局
二O一五年十月
目 錄
1 整治目標...................................................................................... 5
2 整治要求...................................................................................... 5
2.1 源頭控制............................................................................. 5
2.2 過程控制............................................................................. 5
2.3 廢氣收集............................................................................. 6
2.4 廢氣治理............................................................................. 7
2.5 環保監管............................................................................. 8
3 信息公開...................................................................................... 8
3.1 信息公開流程..................................................................... 8
3.2備案備查內容...................................................................... 9
3.3監測要求.............................................................................. 9
4 相關責任和職責.......................................................................... 9
附件1 企業整治評價表............................................................... 10
附件2 適用處理工藝一覽表....................................................... 12
附件3 信息公開表....................................................................... 13
前 言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十二五時期重污染高耗能行業深化整治促進提升的指導意見》(浙政發〔2011〕107號)、《浙江省工業大氣污染防治專項實施方案(2014-2017年)》(浙政辦發〔2014〕61號)、《浙江省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整治方案》(浙環發〔2013〕54號),加快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改善浙江省環境空氣質量,進一步規范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參考國家相關技術規范及工作要求,特制定《杭州市化纖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整治規范》(試行),以指導杭州市化纖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整治及環境管理。
本規范為首次發布。
本規范將根據環境管理要求及技術發展情況適時修訂,當本規范與國家、省新頒布的相關要求有沖突時,以新頒布的要求為準。
本規范由杭州市環境保護局組織起草,由杭州市環科院和浙江省環科院工程研究中心提供技術支撐。企業的具體整治工作由企業所在地縣級環境管理部門負責指導。
本規范自頒發之日起試行。
本規范由杭州市保護局負責解釋。
通過污染整治,基本解決杭州市化纖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簡稱VOCs,下同)污染控制技術與裝備落后、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效率低下、環境管理滯后、部分區域惡臭污染嚴重等突出問題。
根據《浙江省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污染整治方案》及浙江省環境保護廳分年度整治目標,按時、有序的淘汰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節能減排要求的落后產品、技術和工藝設備;通過實施VOCs污染整治行動,企業清潔生產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顯提升,企業VOCs和惡臭污染物的有組織排放、廠界無組織監控濃度達標。
——至2015 年底,全面完成化纖行業VOCs 排放量基礎調查。
——至2016年6月底底,行業清潔生產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顯提升,VOCs污染排放水平有效降低,建立健全VOCs污染監管體系,完成化纖行業VOCs污染整治示范區建設。
——至2018年底,全面完成化纖行業整治驗收,形成完善的化纖行業最佳可行技術指南。
推廣使用清潔生產環保原料。氨法溶劑采用DMAC全面替代DMF,提高溶劑沸點,降低毒性。鼓勵開發高沸點、低毒的溶劑,鼓勵開發環保型紡絲油劑和環保型助劑。
(1)規范稀釋劑、清洗劑儲存。單班使用同一種液體桶(210L)裝物料量大于3桶的企業,宜采用儲罐集中存放,并采用管道輸送。沸點低于45℃的甲類液體應采用壓力儲罐儲存,并按相關規范落實防火間距;沸點高于45℃的易揮發介質如選用固定頂儲罐儲存時,須設置儲罐控溫和罐頂廢氣回收或預處理設施,儲罐的氣相空間應設置氮氣保護系統,儲罐排放的廢氣須收集、處理后達標排放,裝卸應采用裝有平衡管的封閉裝卸系統。
(2)規范物料運輸與使用。化纖有機單體合成、聚合等工藝單元的有機液體物料應采用密閉管道直接泵送至生產系統;PTA等粉狀原料輸送采用密閉的機械鏈式裝置或氣力輸送裝置;原料熔融、配置、反應等過程應密閉化,常壓裝置呼吸口應設置冷凝回收裝置。紡絲油劑應單獨設置調配車間,配制及儲存應采用密閉裝置。
(3)使用清潔生產技術和設備。鼓勵企業采用環保密閉型生產成套裝置;改進現有的切片紡工藝,采用國際上通用的熔體直接紡技術,提高粘膠的過濾性能,延長噴絲頭和過濾器的清洗更換周期,切實提高溶劑回用率,改進大型聚酯聚合裝置乙醛回收利用技術;推廣大型尼龍聚合裝置己內酰胺回收利用技術;鼓勵使用低溫短流程連續聚酯聚合成套技術;鼓勵高溫水解清洗和超聲波清洗技術;鼓勵使用低耗、低污染的著色纖維技術。
化纖產生VOCs污染物的生產工藝裝置或區域必須進行廢氣收集處理。
(1)化纖合成單元廢氣(含濾芯、組件清洗廢氣)、熔體紡絲單元廢氣、溶液紡絲單元廢氣應分類收集分類處理。
(2)各類工藝廢氣收集要求如下:
①合成單元廢氣收集要求
滌綸——液體有機化學品儲存呼吸廢氣、漿料配制廢氣、物料輸送真空尾氣、酯化反應廢水汽提尾氣、濾芯及組件清洗廢氣應收集處理;
氨綸——液體有機化學品儲存呼吸廢氣、聚合、混合、過濾、脫泡等工序廢氣、紡絲甬道廢氣、濾芯及組件清洗廢氣應收集處理;
錦綸——液體有機化學品儲存呼吸廢氣,聚己內酰胺合成過程的熔融、聚合、切片、萃取、干燥廢氣,己內酰胺回收系統排氣,聚己二酰己二胺合成過程的鹽蒸發濃縮、縮聚釜真空尾氣,切片或直紡過程熔體分解廢氣,濾芯及組件清洗廢氣應收集處理;
②熔體紡絲單元廢氣收集要求
按紡絲油溫度采取差別化收集處理方式。
紡絲油溫≤60℃,不強制要求進行廢氣收集;
紡絲油溫>60℃且≤150℃,要求熱輥機位置設置集氣罩,收集油煙廢氣;
紡絲油溫>150℃,要求熱輥機位置設置集氣罩,收集油煙廢氣,并要求車間或生產線設置區域性排風收集系統;
③溶液紡絲單元的干法紡絲甬道廢氣、溶劑回收與精制廢氣等應收集處理;
④再生化纖生產過程瓶片熔融單元的螺桿擠出機、初過濾裝置、清理濾芯漿料及噴絲板的煅燒設備應密閉化,螺桿擠出機與初過濾裝置上方應設置排風罩收集泄露廢氣;煅燒過程應采用先進真空泵收集廢氣。
(3)各母液罐、池及污水處理站等惡臭產生部位應加蓋收集處理。
(4)VOCs污染氣體的收集和輸送應滿足《大氣污染治理工程技術導則》(HJ2000-2010)要求,管路應有明顯的顏色區分及走向標識。
化纖行業產生的VOCs污染物必須設立高效凈化處理裝置,確保達標排放。
(1)化纖合成單元廢氣(含濾芯、組件清洗廢氣)、熔體紡絲單元廢氣、溶液紡絲單元廢氣應根據污染物特征選用合適的處理技術。
(2)合成單元和溶液紡絲單元廢氣優先采取冷凝、多級吸收、吸附技術、膜分離等技術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原則上應采用鍋爐、工藝加熱爐、焚燒爐、火炬、催化燃燒爐等焚燒處理。在污染物總量規模不大且濃度低、周邊環境不敏感的情況下也可聯合采用冷凝、活性炭吸附、吸收等廢氣處理集成技術。廢氣處理設施VOCs總凈化效率不低于90%。
滌綸——聚酯合成廢氣宜采用鍋爐、工藝加熱爐、焚燒爐、火炬、催化燃燒爐等焚燒處理,酯化反應蒸汽應回收乙醛。
氨綸——DMAC(DMF)廢氣宜采用多級水吸收處理并回收,回收率不低于90%。
錦綸——己內酰胺廢氣宜采用多級水吸收回收處理并回收。
(3) 紡絲油煙廢氣宜采用高壓靜電的處理技術,在污染物總量規模不大且濃度低、周邊環境不敏感的情況下也可聯合采用多級吸收、機械(過濾、離心)、吸附等油劑回收處理技術。工藝主要排放點的油煙處理設施凈化效率不低于80%,車間或生產線設置區域性排風收集系統的油煙處理設施凈化效率不低于30%。
(4) 再生滌綸短纖生產廢氣優先采取焚燒處理,在污染物總量規模不大且濃度低、周邊環境不敏感的情況下也可聯合采用冷凝、活性炭吸附、吸收等廢氣處理集成技術。廢氣處理設施VOCs總凈化效率不低于90%。
(5)液體有機化學品儲存呼吸廢氣按間歇生產的化工、醫化行業要求,原則上設置灌頂冷凝器后就近納入合適的廢氣處理系統。
(6)污水處理站廢氣宜采取生物法、臭氧法、低溫等離子法和光催化法等廢氣氧化技術,臭氧法、低溫等離子法、光催化法等干式氧化技術宜與吸收技術配套使用。
(1)制定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包括環保設施運行管理制度、廢氣處理設施定期保養制度、廢氣監測制度、溶劑使用回收制度。
(2)企業每年進行廢氣處理設施排放口監測和廠界無組織監測,處理設施不少以2次,廠界不少于1次;監測指標須包含溶劑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非甲烷總烴、油煙和臭氣濃度等指標;廢氣處理設施須監測進、出口參數,并核算處理效率。
(3)建立臺帳,包括廢氣監測臺帳、廢氣處理設施運行臺帳、含有機溶劑物料的消耗臺帳、廢氣處理耗材(活性炭、催化劑)更換臺賬。
(4)要求制訂環保報告、報批制度,出現項目停產、事故等情況時企業及時告知當地環保部門,非事故情況下的廢氣處理設施停運需經環保部門報批。
環保部門定期統一公開納入整治的企業名單及整治進展,接收社會監督。
企業根據自身情況,逐條對照本整治規范的要求,進行自查,認為完成整治工作,并符合本規范要求后,開展監測。監測合格后進行整治績效評估,形成專業的評估報告和意見,評估合格后填報信息公開表進行網上公示,并向當地環保部門進行備案,準備好相關備查資料。以上工作完成后,視同完成整治。
企業信息公開內容包括如下:
a)信息公開表;
b)整治績效評估意見;
c)企業整治達標承諾書。
(1)備案材料
a)信息公開表
b)整治績效評估報告;
c)企業整治達標承諾書;
d)監測報告。
(2)備查資料
企業除提供公開資料外,須準備如下資料隨時接受各方監督檢查:
a)整治方案及相關設計資料(含治理工藝流程圖,主要治理設備照片);
b)資質及認證資料(工程設計、污染治理、施工、安裝資質);
c)環境管理資料(廢氣處理設施相關運行管理制度及記錄保存情況)。
整治完成,企業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開展監測,監測報告為備案資料。在滿足相關監測技術規范要求的前提下,有關監測要求如下:
a)處理設施進、出口VOCs污染物(原輔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及非甲烷總烴)濃度、排放速率等,并核算處理設施VOCs凈化效率;
b)廠界無組織VOCs污染物(原輔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及非甲烷總烴)濃度等;
c)建議監測指標增加TVOCs。
企業是環境治理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進行整治,確保依法達標。 按照新環保法要求進行信息公開。當地環保部門在專項執法過程中發現企業存在任何弄虛作假行為,依法予以嚴懲。
類別 | 內容 | 序號 | 評價依據 | 是否 符合 |
原料/工藝裝備/生產現場 | 源頭控制 | 1 | 氨法溶劑采用DMAC全面替代DMF。 | |
2 | 采用環保型紡絲油劑★ | |||
工藝與裝備 | 3 | 輸送設備采用機械泵或無油真空泵,原則上淘汰水沖泵 | ||
4 | 干燥設備淘汰電熱式鼓風烘干和老式熱風循環干燥 | |||
綜合管理 | 5 | 對所有有機溶劑采取密閉式存儲,常壓有機溶劑儲罐的氣相空間設置有氮氣保護系統或有效的冷凝回收系統,裝卸采用裝有平衡管的封閉裝卸系統 | ||
6 | 紡絲油劑配制及儲存采用密閉裝置★ | |||
VOCs污染防治 | 廢氣收集 | 7 | 化纖合成單元廢氣、紡絲單元熔體紡絲廢氣、溶液紡絲廢氣收集處理 | |
8 | 熔體紡絲單元紡絲油溫>60℃,熱輥機位置設置集氣罩,收集油煙廢氣 | |||
9 | 紡絲油溫>150℃,熱輥機位置設置集氣罩,收集油煙廢氣,車間整體排風收集處理★ | |||
10 | 再生化纖生產過程瓶片熔融的螺桿擠出機上方設置排風罩收集泄露廢氣 | |||
11 | 母液罐、池及污水綜合處理池等惡臭產生部位加蓋收集惡臭氣體 | |||
12 | VOCs污染氣體的收集和輸送滿足《大氣污染治理工程技術導則》(HJ2000-2010)要求,集氣方向與污染氣流運動方向一致,管路有明顯的顏色區分及走向標識 | |||
廢氣治理 | 13 | 化纖合成單元廢氣VOCs處理效率不低于90% | ||
14 | 熔體紡絲單元油煙處理效率不低于80% | |||
15 | 需要紡絲車間車間或生產線增加區域性排風收集系統的企業,區域排風的油煙處理效率不低于30%★ | |||
16 | 氨綸溶液紡絲單元采取了有效的溶劑回收技術,溶劑回收率不低于90% | |||
17 | 再生滌綸短纖生產廢氣VOCs處理效率不低于90% | |||
18 | 企業廢氣排放達到《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及環評相關要求 | |||
環保監管 | 內部管理 | 19 | 制定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包括環保設施運行管理制度、廢氣處理設施定期保養制度、廢氣監測制度、溶劑使用回收制度 | |
日常監測 | 20 | 企業每年廢氣排放口監測、廠界無組織監測不少于兩次,監測指標須包含環評提出的主要特征污染物、非甲烷總烴、油煙和臭氣濃度等指標;廢氣處理設施須監測進、出口參數,并核算處理效率 | ||
監察檔案 | 21 | 建立臺帳,包括廢氣監測臺帳、廢氣處理設施運行臺帳、含有機溶劑物料的消耗臺帳、廢氣處理耗材(活性炭、催化劑)更換臺賬 | ||
22 | 要求制訂環保報告、報批制度,出現項目停產、事故等情況時企業及時告知當地環保部門,非事故情況下的廢氣處理設施停運需經環保部門報批 |
說明:1、加“★”的條目為可選整治條目,由當地環保主管部門根據當地情況明確整治要求。
2、整治期間如涉及的國家、地方和行業標準、政策進行了修訂,則按修訂后的新標準、新政策執行。
治理技術 | 適宜廢氣溫度℃ | 適用生產工藝 | 技術要求或管理要求 |
直接燃燒法 | / | 非紡絲油煙廢氣 | 企業自備公用鍋爐或生產焚燒爐,摻燒風量符合安全要求,并設有鍋爐停爐檢修、應急等情況下的備用廢氣處理系統 |
直接催化燃燒法 | / | 非紡絲油煙廢氣 | 原則上催化燃燒溫度不低于300℃,定期進行廢氣監測,定期更換催化劑 |
蓄熱式直接燃燒法RTO | / | 非紡絲油煙廢氣 | 原則上焚燒燃燒溫度不低于720℃,保留全年溫度數據備查 |
活性炭吸附拋棄法 | 0-45 | 非紡絲油煙廢氣、非DMAC(DMF)廢氣、非己內酰胺廢氣 | 原則上裝置設計風速:顆粒炭≤0.5m/s,蜂窩炭≤0.8m/s,原則上裝置內一次裝填活性炭量>一個月用量,定期進行廢氣監測,定期更換活性炭,保留全年活性炭購買和危廢炭處理記錄 |
吸附-冷凝回收法 | 0-45 | 非紡絲油煙廢氣、非DMAC(DMF)廢氣、非己內酰胺廢氣 | 定期進行廢氣監測,定期更換活性炭 |
吸附-催化燃燒法 | 0-45 | 非紡絲油煙廢氣、非DMAC(DMF)廢氣、非己內酰胺廢氣 | 原則上催化燃燒溫度不低于300℃,定期進行廢氣監測,定期更換活性炭和催化劑 |
高壓靜電法 | <80 | 紡絲油煙廢氣 | 定期電極清洗,原則上每月不少于1次 |
化纖企業VOCs污染整治項目信息公開表
企業名稱 | |||
所在縣(市、區) | 地理位置 | ||
企業法人 | 電話 | ||
聯系人 | 電話 | ||
企業基本情況 | 簡要描述企業生產情況、VOCs污染情況等。 | ||
企業VOCs污染治理概況 | 簡要描述需企業污染治理概況,包括環保原料替代、工藝裝備提升、廢氣收集系統完善、廢氣治理設施投運的工作的開展情況及治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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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料清單 | 1、企業VOCs治理達標承諾書 2、整治工作總結報告及績效表、評估意見; |
填表人: 申請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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