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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環境保護局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加快推進本市工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市環保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制訂了《上海市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和減排方案》和《上海市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減排企業污染治理項目專項扶持操作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落實。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2015年7月17日
上海市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和減排方案
為加快推進本市揮發性有機物(以下簡稱:VOCs)減排,全面提升工業VOCs污染防治水平,改善城市大氣環境質量,根據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上海市清潔空氣行動計劃(2013-2017)》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基本思路、主要目標和預期效果
(一)基本思路
以本市實施《上海市清潔空氣行動計劃(2013-2017)和第六輪環保三年行動計劃為契機,堅持“引逼結合”的原則,以不斷健全環保標準為主要手段,綜合采用嚴格執法、加強監管、資金補貼等多種措施,促進全市工業VOCs污染減排。
(二)主要目標
到2016年底,本市現役工業VOCs排放源基本完成VOCs治理項目。其中,2015年底前完成以下(1)、(2)、(3)、(4)類企業中71家重點企業及(5)類企業中523家的治理任務,2016年底前完成剩余1406家的治理任務。
(1)《上海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印發<上海市重點化工企業(區)揮發性有機物(VOCs)控制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滬環保總〔2011〕194號)中規定的4家試點企業;
(2)《上海市環境保護局關于開展本市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重點企業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滬環保防〔2014〕118號)中規定的150家重點企業;
(3)根據國家《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關于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任務和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石化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方案>的通知》(環發〔2014〕177號)等文件要求,本市確定的石油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行業的35家VOCs排放重點企業;
(4)其他VOCs年排放量100噸以上的67家企業;
(上述4類企業數量合計為256家,簡稱為“重點企業”)
(5)除上述256家重點企業外,VOCs年排放量1噸以上的1744家VOCs排放企業(簡稱為“一般企業”)。
(三)預期效果
完成上述目標后,預期本市現役工業源VOCs每年可減少排放8萬噸;在現有排放源和排放格局不變的同等條件下,預期全市PM2.5平均濃度可下降2%左右。
二、主要任務
(一)加快實施治理減排工程
至2016年底前,本市現役工業VOCs排放企業應根據要求采用《上海市工業固定源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技術指引》推薦的末端治理技術實施治理減排工程,處理規模達到10,000立方米/小時(含)以上的末端處理裝置應同時配置VOCs在線監測系統;石油化工及其他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應按照環保部門的規定建立泄露檢測與修復制度,要按照《設備泄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技術(泄漏檢測與修復)規程(試行)》(滬環保防〔2014〕327號)要求,實施完成設備標識、檢測、泄漏標識、修復、記錄和申報等全過程。
(二)制定并執行嚴格的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在現有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基礎上,2015年底前抓緊制定出臺《汽車制造業(涂裝)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印刷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涂料、油墨及其類似產品制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船舶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大氣綜合排放標準》等一批大氣污染排放地方標準,建立健全本市VOCs排放控制標準體系。研究制定VOCs排放監測標準及核算方法規范,確定行業VOCs污染防治基準水平,指導區縣環保部門開展企業VOCs監督管理。
(三)研究VOCs排污收費制度
在摸清本市VOCs排放源的基礎上,結合國家總體部署,研究制定本市VOCs排污收費辦法,力爭在2016年率先在重點行業試點征收VOCs排污費。
(四)加強VOCs源頭控制
新、改、擴建VOCs項目應在設計和建設中選用先進的清潔生產和密閉化工藝,提高設計標準,實現設備、裝置、管線、采樣等密閉化,從源頭減少VOCs泄漏環節,工藝、儲存、裝卸、廢水廢液廢渣處理等環節應采取高效的有機廢氣回收與治理措施,滿足國家及地方的達標排放和環境質量要求。環保部門應在環評和環保驗收階段嚴格把關并督促落實。
(五)淘汰落后產能
加強產業政策的引導與約束,嚴格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工業和信息化部《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以及《上海市產業結構調整淘汰類指導目錄》等文件要求,優先將VOCs排放類落后產能納入本市產業結構調整計劃,加大淘汰力度,優化VOCs排放產業布局調整。
(六)加強VOCs污染監管
結合各行業VOCs排放控制地方性標準陸續實施,加強對VOCs排放源的監測、監察和監管工作,督促企業確保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凈化效率達到相關要求,污染物排放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要求。對不符合規定的重污染企業、不能達標排放的企業或存在嚴重環境安全隱患的企業要依法關閉、限期治理或停產整頓。對未按期完成VOCs治理項目的企業暫停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七)鼓勵第三方參與VOCs污染治理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出臺《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國辦發〔2014〕69號)和市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本市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滬府發〔2014〕68號)精神,支持第三方單位積極參與本市工業源VOCs污染治理項目。
(八)建立VOCs減排管理信息平臺
為配合推進VOCs減排工作,實現減排效果的動態跟蹤和評估,環保部門要加快建設工業源VOCs排放信息綜合管理系統(簡稱“綜合管理平臺”),統一監管VOCs治理企業的污染物排放情況和在線自動監測數據。
(九)強化信息公開和社會參與
完善信息公開制度,向社會公開VOCs治理及補貼企業名單,引導和鼓勵公眾積極參與企業環境監督。逐步建立企業環境信息強制公開制度,企業應通過安裝VOCs在線監測等方式,主動公開污染物排放、治理設施運行以及非正常工況等相關環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對虛報數據、督查考核不達標或騙取補貼資金的企業進行處罰,并在環境保護部門網站上公開。
(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
利用媒體及宣講會等形式,向VOCs排放企業進行導向性宣傳,努力形成有利于污染治理的輿論氛圍,使企業充分認識VOCs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組織VOCs污染治理專業機構對排放企業進行政策及技術培訓,為企業提供VOCs治理系統咨詢。
三、支持政策
市、區縣兩級對VOCs污染治理項目實施補貼。
(一)支持對象
按規定完成VOCs治理項目的256家重點企業和1744家一般企業;由市環保局組織建設綜合管理平臺。
(二)支持標準
對于256家重點企業:
1.設備泄漏檢測與修復(以下簡稱LDAR)項目按LDAR系統的實施規模統計,每個密封點補貼10元,單個密封點僅可補貼一次;
2.末端治理項目按末端治理裝置的有效處理規模統計,單位處理規模(以標態立方米/小時計)補貼20元;
3.VOCs在線監測項目按在線監測裝置數量統計,每套裝置一次性補貼20萬元。
對于1744家一般企業,按照每家企業20萬元的定額標準實施補貼,
對于綜合管理平臺,建設資金按本市有關規定核定為準。
(三)資金來源
對于256家重點企業以及綜合管理平臺,補貼資金由市級承擔。
對于1744家一般企業,補貼費用由市區兩級共同承擔,具體比例如下表:
區域
市級補貼比例區級補貼比例
虹口、靜安、普陀、徐匯、楊浦、閘北、長寧
40%60%
寶山、嘉定、閔行、浦東新區、松江、上海化工區
50%50%
崇明、奉賢、金山、青浦
70%30%
以上市級資金來源從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安排。具體操作辦法另行制定。
四、組織協調和工作分工
市環保局牽頭推進全市VOCs污染治理,并具體負責本市重點企業VOCs減排工作,負責制定出臺VOCs相關標準法規,建立VOCs減排信息化綜合管理平臺,制定VOCs末端治理裝置處理規模核算方法。負責編制市管企業VOCs治理項目實施計劃和資金補貼預算;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全市治理企業申請材料及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核實;匯總并上報全市年度項目計劃和資金預算,做好項目補貼資金審核。將VOCs治理納入區縣大氣污染防治考核范圍。
各區縣政府負責推進本行政區VOCs排放企業治理減排工作,制訂區縣配套補貼辦法并落實區縣級補貼資金,制定本區縣VOCs治理考核辦法。
區縣環保局負責編制VOCs治理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和補貼資金預算,負責治理項目的推進實施以及項目補貼申請的受理、核實和匯總上報,對項目完成和運行情況進行檢查跟蹤和監督,對不能按要求完成治理的企業依法實施處罰。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VOCs治理政策協調、項目補貼計劃和資金預算的審核、管理和總體平衡。
市財政局負責VOCs治理專項補貼資金的劃撥、使用監督,組織指導績效評估工作。
VOCs排放企業根據要求加強VOCs排放全過程控制,編制VOCs治理項目實施方案并報送審核;按照相關要求實施、完成、穩定運行項目,確保達到處理效果;提出項目核實和補貼申請并確保項目信息的真實性;配合環保部門做好項目的監督檢查和核實工作。
上海市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減排企業污染治理項目專項扶持操作辦法
為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上海市清潔空氣行動計劃(2013-2017)》(滬府發〔2013〕83號),加快推進本市揮發性有機物(以下簡稱:VOCs)減排工作,鼓勵工業企業實施VOCs污染治理項目,提高VOCs污染防治水平,切實削減VOCs排放總量,改善本市環境空氣質量,根據《上海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府辦發〔2008〕1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2014年3月2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本市既有VOCs排放企業實施完成的VOCs污染治理項目,包括設備泄漏與檢測(LDAR)項目、末端治理項目和VOCs在線監測項目。
第二條(資金來源)
本辦法中的市級專項補貼資金從上海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管理,各區縣政府配套補貼資金由區縣財政列支。
第三條(補貼對象、標準及條件)
(一)補貼對象
1.《上海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印發<上海市重點化工企業(區)揮發性有機物(VOCs)控制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滬環保總〔2011〕194號)中規定的4家試點企業。
2.上海市環境保護局關于開展本市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重點企業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滬環保防〔2014〕118號)中規定的150家重點企業。
3.根據國家《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關于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任務和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石化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方案>的通知》(環發〔2014〕177號)等文件的要求,本市石化、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行業的35家VOCs排放重點企業。
4.其他VOCs年排放量100噸以上的67家企業。
(上述4類企業數量合計為256家,簡稱為“256家重點企業”)
5.除上述256家重點企業外,VOCs年排放量1噸以上的1744家VOCs排放企業(簡稱為“1744家一般企業”)。
(二)補貼標準
為鼓勵企業盡快實施VOCs污染治理,引導企業采用切實有效的污染治理技術,基于“多減多補”原則,綜合考慮治理成本和減排績效,按補貼對象分類補貼。其中,補貼對象中的256家重點企業按以下標準實施補貼,補貼費用由市級財政承擔;補貼對象中的1744家一般企業按照每家企業20萬元的定額標準實施補貼,補貼費用由市區兩級共同承擔,具體比例如下表。
1.LDAR項目:按LDAR系統的實施規模統計,每個密封點補貼10元,單個密封點僅可補貼一次;
2.末端治理項目:按末端治理裝置的有效處理規模統計,單位處理規模(以標態立方米/小時計)補貼20元;
3.VOCs在線監測項目:按在線監測裝置數量統計,每套裝置一次性補貼20萬元。
單個企業各類VOCs污染治理項目的補貼總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區域
市級補貼比例區級補貼比例
虹口、靜安、普陀、徐匯、楊浦、閘北、長寧
40%60%
寶山、嘉定、閔行、浦東新區、松江、上海化工區
50%50%
崇明、奉賢、金山、青浦
70%30%
(三)補貼申請條件
1.LDAR項目:應按照《設備泄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技術(泄漏檢測與修復)規程(試行)》(滬環保防〔2014〕327號)要求,實施完成設備標識、檢測、泄漏標識、修復、記錄和申報等全過程。
2.末端治理項目:應采用《上海市工業固定源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技術指引》推薦的末端治理技術;非甲烷總烴去除率不低于90%;處理規模為10,000立方米/小時(含)以上的末端處理裝置配置VOCs在線監測系統;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要求。
3.VOCs在線監測項目:應采用氫火焰離子檢測器(FID);滿足國家和地方關于污染源自動監測的管理要求和技術標準,監測因子應包括非甲烷總烴及與排放量相關的技術參數(包括但不限于風量、溫度、濕度等),具有規范的質控質保措施和數據傳輸功能,并具備連續90天正常運行臺賬記錄;按照污染源管理的要求,監測數據實時傳輸至市、區相應的信息管理平臺;監測結果在企業網站上實時向社會公布。
4.申請定額補貼其他一般企業應實施完成末端治理項目,以及按照“滬環保防〔2014〕327號文”要求實施完成LDAR,且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要求。
第四條(補貼申請程序)
(一)計劃實施VOCs污染治理項目的企業應根據相關要求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并按管理權限分別報送市、區縣環保部門(化工區企業報化工區管委會,以下同)。
(二)市、區縣環保部門組織相關單位和行業專家對“滬環保防〔2014〕118號”等文件規定的重點企業項目實施方案開展技術評審,并對其他企業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審核,根據技術評審意見修改完善后的方案作為項目實施依據。
(三)項目完成并穩定運行后,環保部門委托具有資質的機構對密封點泄漏濃度進行抽測,同時對非甲烷總烴去除率、處理裝置實際處理風量以及污染物達標情況進行現場檢測。256家重點企業的檢測費用在市環保局部門預算中安排。1744家一般企業的檢測費用由區級財政承擔。檢測費用由項目實施企業先行墊付,檢測合格后由市環保局或區縣財政支付給項目實施企業,因檢測結果未符合相關要求所發生的檢測費用由項目實施企業承擔。
(四)項目經檢測滿足補貼申請條件后企業可按管理權限分別向市、區縣環保部門提出專項資金補貼申請。
申請材料包括《上海市VOCs減排企業污染治理項目專項資金補貼申請表》一式3份(見附表)和以下相關材料:
(1)項目建造、設備購置、服務外包等合同和發票復印件加蓋公章1份,(若是外語的合同、發票,需有經翻譯的中文件);
(2)項目實施方案、技術評審意見、檢測報告等相關資料。
(五)區縣環保部門于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將上一季度補貼申請項目信息匯總后報市環保局審定。
(六)市環保局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企業申請材料及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核實,并將審定意見報送市節能減排辦。
(七)市節能減排辦根據審定意見下達資金使用計劃。
(八)市財政局根據市節能減排辦下達的資金使用計劃撥付補貼資金,其中,256家重點企業的補貼資金由市財政直接撥付至項目實施企業,1744家一般企業的市級補貼資金由市財政撥付至相關區縣財政,由區縣財政配套資金后統一撥付至項目實施企業。
第五條(資金計劃)
(一)每年8月底前,區縣環保部門根據所管轄企業的實際情況,編制下一年度項目計劃并報送至市環保局。
(二)每年9月底前,市環保局根據區縣環保部門上報計劃編制下一年度全市項目計劃和資金需求預算,組織相關部門對年度項目計劃進行審核,審核后報送市節能減排辦匯總平衡。
(三)市環保局根據市節能減排辦審定的下一年度資金使用計劃,會同本市有關部門督促計劃項目的實施落實工作,確保資金使用計劃有效執行。
第六條(部門/項目單位職責)
(一)項目實施企業:根據相關要求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并報送審核;按照相關要求實施、完成、運行項目;提出項目核實和補貼申請并確保項目信息的真實性;配合環保部門做好項目的監督檢查和核實工作。
(二)區縣環保部門:負責開展項目實施方案的審核工作;編制實施計劃和補貼資金預算,負責項目的推進實施;負責的項目補貼申請的受理、核實和匯總上報。
(三)市環保局:負責市管企業項目實施方案的審核;編制市管企業補貼實施計劃和資金預算,制定VOCs末端治理裝置處理規模核定辦法;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企業申請材料及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核實;匯總并上報年度項目計劃和資金預算,按申請程序做好項目補貼資金審核;負責項目的監督檢查。
(四)市節能減排辦:負責項目計劃和資金預算的審核、管理和總體平衡。
(五)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劃撥、使用監督和績效評估。
第七條(VOCs減排管理能力建設)
為推進VOCs減排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建設環保部門工業源VOCs排放信息綜合管理系統,統一管理補貼對象的VOCs排放信息和在線監測數據。管理系統建設資金從上海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安排,并按相關規定審核確定。
第八條(附則)
(一)申請本辦法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不得重復享受本市其他市級財政資金補貼。
(二)市環保局在網站上公布享受本辦法補貼的企業和項目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三)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環保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四)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VOCs減排企業污染治理項目專項補貼申請表
信息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辦公室
2015年7月2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