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管理,提高自動監測數據質量,探索實施生態環境智慧監管,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安徽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與管理。本辦法所稱污染源,特指重點排污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排污單位,是指設區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的應當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重點監控企業及其他單位。
本辦法所稱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是由重點排污單位安裝在污染物排放口用于監測污染物排放的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附屬設施,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平臺以及通信傳輸網絡等組成。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屬于環境監測工作計量器具。
本辦法所稱自動監測數據,是指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產生、采集及傳輸的實時數據、累計數據和統計數據等。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重點排污單位負責污染物排放口規范化設置,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聯網、驗收、運行維護、數據標記、排放限值變更申請和信息公開等工作。
重點排污單位對屬于強制檢定的自動監測設備,應向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對不屬于強制檢定的自動監測設備,具備計量資質的重點排污單位可以自行周期檢定或校準,不具備的應委托其他有資質的計量技術機構周期檢定或校準。檢定或校準證書(報告)應留存自動監控站房備查。重點排污單位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如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鼓勵通過門戶網站、當地報刊、在廠界醒目位置設置電子顯示屏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應當包括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運行情況、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自行監測數據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網的,還應當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網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第五條 省、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統一平臺、分級部署、屬地管理”原則,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自動監控平臺軟件開發,省級監控平臺的建設、管理和運行維護;負責指導全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管理等工作。
設區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市級監控平臺的建設、管理和運行維護;負責對行政區域內重點排污單位安裝的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附屬設施進行日常監管。
第三章 安裝聯網
第六條 依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且設有污染物排放口的排污單位,應納入重點排污單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視頻監控設備及其附屬設施,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平臺聯網。
第七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在下列污染物排放口安裝自動監測設備:
(一)已發布的相關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和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等文件要求的廢氣有組織排放口和廢水排放口。
(二)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單位,排污許可證中載明應實施自動監測的污染物排放口。
(三)環評報告書(表)、環評報告書(表)批復意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意見中明確要求應實施自動監測的污染物排放口。
(四)其他需要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污染物排放口。
第八條 重點排污單位安裝的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當選用符合國家相關環境監測標準、計量器具管理要求的監測設備。
(二)設備的安裝和調試應當符合自動監測設備現場端建設技術規范等標準的要求。
(三)自動監測數據的采集和傳輸應當符合相關污染源自動監測(監控)系統數據傳輸標準。
(四)具備運行狀態和工作參數上傳功能。
第九條 新增重點排污單位完成自動監測設備安裝后應及時向設區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聯網,如實提供單位名稱、地址、污染物排放口名稱、監測指標、排放標準等信息。
第十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在自動監測設備安裝后30日內,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范完成驗收,驗收合格后五個工作日內相關材料交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自動監測設備或者設備核心部件更換、采樣位置或者主要設備安裝位置等發生重大變化的,重點排污單位應重新組織驗收,并報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一條 重點排污單位對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和維護,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可以自行或由委托運營單位負責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和維護。
(二)自動監測設備的操作和運行維護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符合儀器設備廠商提供的運維手冊或者使用說明書。
(三)自動監測設備工作量程的上限值,原則上設定為現場執行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的2倍;污染物實際排放平均濃度低于工作量程20%的,向設區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后可適當調整工作量程。
(四)自動監測設備所需的試劑和標準物質,應注明制備單位、制備日期、物質濃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
(五)自動監測設備應定期開展比對監測。具有自動校準功能的煙氣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頻次不少于每6個月一次,沒有自動校準功能的煙氣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頻次不少于每3個月一次,水質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頻次不少于每月一次。每個監測周期內,污染源持續處于停產狀態,可延期開展比對監測。開展比對監測的單位應具備相應檢驗檢測能力,并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比對監測結果應符合技術規范要求。
(六)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附屬設施因故障不能正常監測、采集、傳輸數據的,應于發生故障后12小時內向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七)污染物排放期間,自動監測設備故障或停運超過24小時無法恢復的,應采用手工監測的方式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或者安裝使用備用儀器。手工監測水污染物的頻次每天不少于4次,每次間隔不超過6小時;手工監測大氣污染物的頻次每天不少于一次。手工監測數據應報送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原始監測報告留存備查。備用儀器使用時限不超過30日,超過時限應對備用儀器組織驗收。
(八)不得擅自停用、移動或者改變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附屬設施。
(九)應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要求記錄自動監測設備運行和維護信息,保證記錄信息的完整、真實。
(十)自動監測設備故障維修期間、維護保養期間以及檢定、校準、校驗等非常規采樣監測時間段內輸出的自動監測數據應傳輸至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平臺,同時對該時段數據進行標記。
(十一)定期維護視頻監控、自動監控站房、采樣或監測平臺等附屬設施,保證設施正常運行。
(十二)自動監測設備在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廢液應由重點排污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危險廢物管理,建立臺賬,處理廢液應具備危險廢物處理資質。
(十三)其他技術規范和標準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 重點排污單位受生產工況、設備故障、通信中斷、停電、疫情、自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導致自動監測數據異常,應于24小時內對異常數據進行標記,并留存證明材料備查。
第五章 數據運用
第十三條 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情況下產生的自動監測數據,可作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監管執法的依據。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執法檢查中,可以使用標準物質、質控樣開展試驗,對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維護狀況及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不符合考核指標要求的應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一個自然日內,重點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數據以有效日均值為超標判定依據。
排放標準有特殊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設區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到自動監測數據超標報警信息或與污染源自動監控相關的環境違法線索之后,應按照《安徽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超標行為處理處罰工作的通知》(皖環函〔2020〕22號)規定的時間,及時組織生態環境執法、監測及信息機構人員開展現場調查,依法依規處理。
第六章 違法認定
第十六條 重點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或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一)應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未安裝的。
(二)按照規定應實施自動監測的監測指標,未實施自動監測的。
(三)未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
(四)安裝的自動監測設備不符合國家相關環境監測標準、計量器具管理要求規定的。
第十七條 重點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水或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按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一)應聯網的自動監測設備未聯網的,或應傳輸的監測指標未傳輸的。
(二)未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要求聯網自動監測設備的。
第十八條 重點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一)自動監測設備超過規定期限未組織驗收或驗收不通過的。
(二)自動監測設備所需的試劑和標準物質,未標注制備單位、制備日期、物質濃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標注信息不屬實或者超過有效期限使用的。
(三)未按要求開展比對監測,或比對監測結果不符合技術規范要求的。
(四)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附屬設施因故障不能正常監測、采集、傳輸數據,超過12小時未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的。
(五)污染物排放期間,自動監測設備故障或停運超過24小時無法恢復正常運行,未安裝使用備用儀器或者采取手工監測的方式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或者手工監測頻次不滿足規定的。
(六)擅自停用、移動或者改變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附屬設施的。
(七)在一個季度內,單臺(套)煙氣自動監測設備標記為“設備維護”的時段,累計超過30小時的。
(八)自動監測數據的采集和傳輸不符合數據傳輸標準,分析儀器數據與數采儀數據偏差大于1%或數采儀數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平臺數據偏差大于1%的。
(九)任意連續90日內,自動監測數據有效傳輸率低于90%的。
(十)任意連續30日內,同一臺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附屬設施出現3次及以上故障,并影響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或自動監測數據準確性的。
(十一)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
(十二)其他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的情形。
第十九條 重點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或大氣污染物”:
(一)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的。
(二)虛假標記的。
(三)其他屬于逃避監管的方式。
第二十條 設區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監督管理重視程度不夠、工作推諉扯皮、違法行為查處不到位,造成負面影響的,將予以通報批評,視情予以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重點排污單位或其委托運營單位存在符合《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規定情形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相應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國家和安徽省出臺新的相關標準和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不適用安裝在飛機、船舶、機動車、列車等移動污染源上的監測、監控設備。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中的“日”,指自然日。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檢定,是指查明和確認計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檢查、加標記和(或)出具檢定證書。
本辦法所稱校準,是指在規定條件下,為確定測量儀器或測量系統所指示的量值,或實物量具或參考物質所代表的量值,與對應的由標準所復現的量值之間關系的一組操作。校準結果可出具“校準證書”或“校準報告”。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