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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發布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意見稿
北京市地方標準《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將適用于現有工業爐窯和其他固定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新、改、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排污許可證的發放與管理。
另外現有源按I、II兩個時段,分別執行相應的標準限值。第I時段指本標準實施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第II時段指自2017年7月1日起。
其中明確了工業爐窯的第I時段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工業爐窯的第II時段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工藝及其他廢氣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污染物監測方法等內容。
該項標準實施后,若北京市再行發布新的適用相關行業的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該行業執行相應新發布的排放標準。
文件指出,該標準是北京市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要求嚴于本標準時,按照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執行。
本標準與DB11/501-2007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調整了標準覆蓋的污染源范圍;
——新增了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修改了DB11/501-2007中一般污染源的部分排放限值;
——新增了三甲胺、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醚、苯乙烯等5項大氣污染物和臭氣濃度的排放限值;
——調整了其他A類物質和其他B類物質的分類限值,新增了其他C類物質的排放限值;
——取消了“典型VOCs污染源排放要求”;
——修改了監測要求。
該標準將自實施之日起,代替北京市地方標準《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11/501-2007)中相應的內容,同時《冶金、建材行業及其它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1/237-2004)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