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質的服務流程
· quality of service processes ·
- 需求溝通傾聽客戶需求,了解用戶使用環境和現場工況
- 方案設計根據現場實際工況,針對性出具解決方案
- 合同簽訂技術和商務規范確認,簽訂合作協議
- 產品制作選擇最優質的元器件,嚴格按照技術協議
- 調試安裝現場規范安裝,靜態動態調試,分析儀運行
- 售后服務后續維護,持續跟進,終身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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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辦公廳函 環辦函[2014]680號 |
關于做好停止實施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許可后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我部印發了《關于改革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許可工作的通知》(環辦〔2014〕31號,以下簡稱《通知》),并停止了行政許可事項“環境保護(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單位甲級資質認定”的實施。目前,部分省份按照《通知》要求停止實施乙級和臨時級許可,并發布公告;或正在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停止實施許可相關事宜。近期,治污服務市場運行的相關問題,引起一些管理部門和企業的關注。現就做好停止實施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許可后續工作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級環保部門要以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貫徹落實轉變政府職能和促進生產性服務業發展的戰略部署,按照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總體要求,積極營造有利于治污服務市場平穩運行、健康發展的外部環境,做好改革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許可工作;清理針對治污服務市場的各種不當行政干預行為,取消實際存在的對治污服務市場主體所有制、地域、規模、運行方式等方面的歧視性或限制性規定;引導和鼓勵治污服務供需雙方市場主體自主交易,建立或完善公平競爭、優勝劣汰的良性市場機制。
二、各地在停止實施“環境保護(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單位資質認定”(以下簡稱行政許可事項)時,應同時停止實施對治污服務市場的行政許可準入管理措施,不應再將持有“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作為服務提供者進入市場的條件,也不應再變相設置服務市場許可準入條件;環保部門應將這一改革措施向社會公告,以引導治污服務需求方根據服務能力、服務質量和商業信譽等因素,自主選擇合適的服務提供者。
三、尚未完成停止實施行政許可事項工作省份的環保部門,應抓緊推進相關工作,爭取盡快完成,并及早向社會公告。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4年6月9日